大/型/养/殖/供/种/基/地

选种联系电话:020-88888888

养殖成果
华体会
华体会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华体会APP

耕地保护知识问答(上册)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网- 体育APP下载

2026-06-27 19:51:06

  华体会,华体会体育官网,华体会体育,华体会体育APP下载

耕地保护知识问答(上册)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网- 华体会体育APP下载

  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18亿亩耕地,是红线,是战略底线,是关系国家命脉的安全线。从阡陌交错的田野到金黄饱满的稻穗,每一寸耕地都承载着亿万人民的温饱期盼。守牢守好耕地保护红线,不仅仅关乎饭碗里的米香面甜,更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所在。

  值此6・25第36个全国“土地日”来临之际,紧扣“珍惜每一寸土地 促进高质量发展”主题,为让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能够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关于耕地的各项政策法规和知识内容,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撰了《耕地保护知识问答》,围绕耕地的基本概念、管理政策、违法处罚等核心内容,梳理出热点问题,全方位、多角度解读耕地保护的关键要点。希望通过该手册,能够引导全社会树立严格保护耕地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良好氛围,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让每一寸土地都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沃土。

  答:《土地管理法》明确,根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答: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北方宽度 2.0 m 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三种类型。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和其他林地。

  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以上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和其他园地。

  什么是18亿亩耕地红线亿亩耕地红线是国家根据人均用粮标准、粮食自给率、粮食单产、复种指数、粮食需求预测以及耕地需求量预测等多方面因素,经过反复研究论证、针对土地流失严重的特殊情况提出来的。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耕地保有量保持1.2亿公顷(18亿亩)”。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明确,全国耕地保护任务目标为18.65亿亩,保持到2035年不变。

  耕地“非粮化”是指将耕地用于种植非粮食作物或者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2024年2月5日)明确,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重点沙源区、沙尘传输通道、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永久基本农田指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划定。优先将以下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为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效率,做到保质保量补划落地,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是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下列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

  (3)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令第17号)(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坚持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对布局进行正向优化,同时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年度体检评估、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国土空间规划五年中期评估和即时纠错7类可以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的情形。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承担战略任务的重要功能平台、重大生态建设项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的重大居民迁建工程等,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确需就地建设的遗址保护项目;

  (二)按程序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项目,纳入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确需优化调整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如何办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决议程序后,可以按年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建议。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调整补划建议进行统筹,可以按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补划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调整补划申请进行统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过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比例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3)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4)核查通过后,经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答:高标准农田是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定高产的耕地。2025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明确了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安排、建设管理、运营管护、政策协同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力争到2035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统筹落实补划任务。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答: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

  村里有些耕地面积小且分散,有些和零星房屋交错在一起,难以机械化耕作,有没有什么办法把小田连起来、变成大田?

  答:可以在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方式,实现“小田变大田”,解决耕地碎片化问题,提升耕地集中连片度和机械化种植水平

  答:在农村范围内,宽度≥2.0米(我国北方地区)且≤8.0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答: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

  答:(1)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2)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答: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答: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明确,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答:不可以。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恢复原土地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农产品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答: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答:“大棚房”问题,指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或从事非农经营的行为,包括3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业设施,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性质和备案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第二类问题。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第三类问题。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22.5平方米的

  答: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

  村民准备在自家附近农田建小型养殖场进行家庭养殖,符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范?

  答: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用地及与直接相关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可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某村民是养殖大户,有一个20亩的养牛场,现在想建一些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等配套设施,服务于自己的养牛场,最多能占多少地?

  答: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20亩的养牛场,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应当不超过4亩。

  答:对于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必须与主业同步建设,无法分割独立存在的烘干晾晒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对于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可以独立存在并集中建设,提供工厂化服务的烘干中心(点)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村民准备投资建造农家乐,包括住宿和餐饮,可以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吗?

  答:不可以。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及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的情形,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答: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来源依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

  答:“田长制”是在落实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立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以村“两委”成员或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为日常管护责任人的基层耕地保护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行政管辖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施属地管理、分级保护、逐级负责

  答:“田长”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担任,对本辖区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日常管护。“田长”的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党委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工作措施,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进行劝诫、报告,协助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耕地生产配套设施进行管护等

  俺村的田长老是跟我们说,您家里的地是基本农田,不让干这个不能干那个,请问到底能在俺自己的地上干点什么?

  答: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是很重要的。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答:《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虽然是您自己的口粮地,也要按国家法律规定种地,您将口粮地种植大樱桃就是将耕地转为园地,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永久基本农田,更是禁止用来发展林果业。

  我这两年在外面挣了点钱,看到乡村旅游越来越火,想回来包点好地发展乡村旅游。俺村有山有水的,我还想挖个池塘弄个垂钓园,养点不喂饲料的猪牛羊啥的,供给游客。我一腔热情返乡创业,相中几片庄稼地,可俺村田长就是不让干,这是为啥?

  答:返乡创业的热情值得肯定,但国家有明文规定,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或耕地10亩以上的,不光要罚钱,还要进去待几年。建议与村级田长沟通下,去找土地性质符合要求的地块去发展旅游产业,并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不得占用耕地

  答: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意见反馈方式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因土地征收导致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具体标准可多种途径获取:①可通过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查询系统搜索查看;②可通过烟台市及区县政府网公开的征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具体地块标准(例如莱山区、福山区政府2025–2026年征地公告)等获取;③可通过征地现场公示相关信息获取;④可通过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获取

  答: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Copyright © 2012-2025 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网- 华体会体育APP下载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 电话:020-8888888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ICP备案编号:

网站首页 |华体会体育官网 |养殖成果 |资质荣誉 |华体会 |华体会APP |留言反馈 |人才招聘 |华体会网址